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四)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九条 由多个处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