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已归档)

关于对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9-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衢市人社函〔2017〕3号

 

曾胤轶(等10位)代表:

你们在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对2003年前被征地农民落实失地农民保险的议案》的建议(第26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市政府于2003年7月和2004年6月分别出台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3〕46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45号)文件,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零星征地的村,按照人地对应原则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整村累计规划用地达到计税面积80%以上或实际面积60%以上的,以村为单位办理基本生活保障。一直以来,市本级和柯城区、衢江区严格按照此政策执行。2005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05〕68号)中提出的“应保尽保”对象是指符合衢政办发〔2003〕46号和衢政办发〔2004〕4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并不是所有的被征地农民。衢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专题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此类对象的书面请示,经研究,衢江区樟潭街道戚家村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是2003年底前产生的,并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

今年,省政府和市政府对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实施新一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对养老保险工作,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人地对应、到户到人”的原则,并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省里文件规定,不得擅开政策口子。

考虑省市上级领导部门均要求“人地对应、到户到人”原则,市区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突破衢政发〔2004〕45号文件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等因素,2003年底前的被征地农民不宜直接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感谢你们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们继续为加快建设“浙江生态屏障、现代田园城市、魅力幸福家园”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3日        

 

(联系人:郑毛威,联系电话:3079517)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