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已归档)

关于对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9-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衢市人社函〔2017〕18号

 

杨国华代表:

你在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建议》的建议(第236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

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开化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

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延迟退休的相关政策,地方也没有权限制定相关的政策,你“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的在职员工,仍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或者同意这类人员一次性交足15年,企业缴费基数不再包含这类人员工资,以实际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建议,按目前的政策暂时难以实施,敬请谅解。

感谢你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为加快建设“浙江生态屏障、现代田园城市、美丽幸福家园”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3日        

(联系人:朱国忠,联系电话:308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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