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已归档)
关于对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6号建议的答复
衢市人社函〔2017〕10号
郑江敏(等11位)代表:
你们在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停止向企业收取职工退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议案》的建议(第106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2000〕6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暂按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五年内过渡到以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经过几年的运行,考虑到我市医保基金规模不大、大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已经改制结束、经济运行压力较大等多种因素,经研究,市政府在2009年出台《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09〕69号)文件,仍规定用人单位按“双基数”缴费,即所有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总和作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省内大部分地市虽然实行了“单基数”政策,但这些地市的缴费比例也相对较高,如杭州市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1.5%,宁波市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9%。我市实行“双基数”后,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5%,远低于省内实行“单基数”地市。
近年来,我局对此问题也在积极调研和测算,但考虑到基金收支平衡的问题,缴费人群减少,势必要提高在职人员的缴费比例,反而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感谢你们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们继续为加快建设“浙江生态屏障、现代田园城市、美丽幸福家园”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3日
(联系人:郭英俊,联系电话:3079594)
郑江敏(等11位)代表:
你们在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停止向企业收取职工退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议案》的建议(第106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2000〕6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暂按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五年内过渡到以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经过几年的运行,考虑到我市医保基金规模不大、大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已经改制结束、经济运行压力较大等多种因素,经研究,市政府在2009年出台《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09〕69号)文件,仍规定用人单位按“双基数”缴费,即所有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总和作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省内大部分地市虽然实行了“单基数”政策,但这些地市的缴费比例也相对较高,如杭州市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1.5%,宁波市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9%。我市实行“双基数”后,目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5%,远低于省内实行“单基数”地市。
近年来,我局对此问题也在积极调研和测算,但考虑到基金收支平衡的问题,缴费人群减少,势必要提高在职人员的缴费比例,反而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感谢你们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们继续为加快建设“浙江生态屏障、现代田园城市、美丽幸福家园”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3日
(联系人:郭英俊,联系电话:3079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