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衢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市本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工作将于5月10日起开始,在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于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衢州市)”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事项进行网上申报。联系电话:0570-3086759。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0日
衢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青年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校大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
(六)省级、市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七条 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审核、监督;
(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鉴定意见;
(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六)建立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按要求在经办信息系统内上报见习岗位,及时录入见习人员资料和申请见习补贴,按照职责做好见习管理和相应台账。
第三章 见习基地设立与调整
第八条 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拟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每年提供不少于5个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
(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见习基地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文予以设立。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期满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见习基地。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在认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遵纪守法,具有见习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三)有积极的求职意愿,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
(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招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困毕业生优先原则。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见习人员,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三)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五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十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对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加强审核,确保适合见习人员参与,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与见习岗位名录,原则上见习岗位数不得超过见习基地在岗职工总数的30%,且所提供岗位须为见习基地本单位岗位。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在见习开始前,双方应签订书面见习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应当按照见习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因落实工作等原因确需解除的,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十七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其解除见习协议:
(一)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八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评,签署见习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见习结束,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其中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该单位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人力社保部门、各见习基地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见习人员见习结束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经6个月帮扶仍未实现就业,且仍符合见习人员条件的,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再次安排见习,但累计见习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章 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级见习示范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满两年;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
(三)有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配备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带教老师;
(四)有完善的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完善的带教和见习人员考核鉴定机制等;
(五)近两年每年招收见习生人数在20人以上;见习期满后,留用率50%以上,或见习结束6个月内,就业率70%以上;见习人员对该单位的见习效果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六)严格落实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级见习示范基地一般每两年认定一次,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认定,其见习工作仍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见习示范基地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称号,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当地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并可择优推荐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七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政府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综合商业保险和指导管理等。见习人员有缺勤或不足月的,按“出勤天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 ×补贴系数”核算。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就业见习工作评估
第二十七条 见习岗位认定、见习人员备案、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等事项,均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经办,并依此统计作为评估依据。未通过网上经办的见习事项一律不予审核受理。
第二十八条 见习基地在设立期内未开展见习工作、出现严重劳资纠纷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除追回冒领的补贴外,不得再次申报见习基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链接:http://rsj.qz.gov.cn/art/2020/7/28/art_1229199907_1052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