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和考试

【置顶】关于印发《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特制定《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6 月 5 日

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时认定工作,提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素质,为“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注入更强人才动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 157 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行业公需科目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三条 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支持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我市机关、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本行业内的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时要求和设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学习年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第十条 行业公需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一般公需科目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学习课件。公需科目每年更新一批学习课件,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一般公需科目通过“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完成,行业公需科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学习平台,也可委托“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开展在线学习。

       第十一条 专业科目学习按照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要求进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还未制订《学时登记细则》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认定登记 36 学时。以考试合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公布文件为认定依据。

(二)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高研班,按省级以上、市级分别认定登记 36 个、24 个学时,高研班证书上列明学时的按照其列明的学时予以认定登记。以高级研修班批准文件和高级研修班证书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类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或学术会议、讲座、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 6 个学时。参加国(境)外行业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 6 个学时。以举办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参加学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可认定登记课程标定的学时。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

(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对口专业类培训进修、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 4 个学时。以举办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参加学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六)参加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相关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 4 个学时。以批准文件、批准单位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七)参与完成课题研究、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每项可分别认定登记 36 个、24 个、12个、6 个学时。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八)发表对口专业的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 个、6 个、4 个、3 个学时。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认定依据。

(九)参加对口专业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 3 个学时。以相关教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为认定依据。

(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途径和学时认定登记标准。

第四章  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从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或高研班培训项目,实行继续教育基地委托报备制度。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教育机构作为继续教育基地,并分配管理账号。受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必须是独立法人并具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场地及教学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委托培训教育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继续教育基本内容、途径、学时。

受委托和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授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但受人力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未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可使用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单独建立登记系统的,应实时将登记数据导入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

第十五条 学时登记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用户对注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个人和单位用户按照规定在“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进行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开通使用。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及其他经授权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账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分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学分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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