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衢州市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发布日期:2019-08-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近日,衢州市转发了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2019]42号),将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群体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苦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3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5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5元。

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死亡职工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同步调整。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10元。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社会保险与基金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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