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业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
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20〕14号
各市、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优化经办服务,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确保失业保险金应发尽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开始发放的,应发放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停止领取情形当月。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第51条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
二、取消60日申领限制。失业人员可在失业期间随时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超出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绝发放,对超出申领期限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如无法通过信息比对立即查询出结果,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
三、落实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从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政策执行起始至实际发放期间的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四、全面落实失业保险业务网上办理、社保卡发放。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协同,通过内部和部门间信息比对和共享,获取参保缴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就业失业状态等信息,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申领条件进行审核,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缴费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2020年6月底前,所有统筹区实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与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全面协同,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失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失业保险社银人工报盘、手工经办、现金业务“三个全面取消”,失业保险业务办理应网尽网,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社保卡发放。
五、大力开展失业保险“看得懂算得清”宣传活动。各地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事指南和网上经办流程,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返还等政策,以概念解读、你问我答、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解读,通过官网公众号发布、短信微信推送、信箱热线QQ交流等途径,开展全面精准及时宣传。对符合失业保险政策享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信息化发展进度,不断完善点对点提醒服务,告知其可以享受的相关待遇。
六、加强基金运行动态监测。各地要树牢底线思维,稳妥防范和应对基金风险,精准做好相关政策资金测算,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变动,加强运行监测、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特别是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优先确保生活保障各项政策支出。优化内控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