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衢市人社〔2020〕12 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的参保方式、缴费标准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员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标准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按照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价、其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规费项目,属不可竞争费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拨付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

三、缴费及参保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需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开工前凭施工合同,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到项目(或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员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凭税务部门出具给总承包单位的缴费凭证、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工程建设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项目参保登记手续,填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参保登记后,根据实际用人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3),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施工人员参保登记的,在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为施工人员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参与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人员,用人单位逐一按工程项目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从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项目竣(交)工合格验收之日。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名称、竣(交)工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4),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工期到期前,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工伤保险期限不超过项目竣(交)工合格验收之日。

四、工伤保险责任及待遇

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员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职工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人单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且总承包企业已经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其与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其中职业技能等级为高级工及以上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20%作为计发基数。

五、其他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时,需提交《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将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工伤预防、动态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工作。

政策解读链接:http://rsj.qz.gov.cn/art/2020/7/28/art_1229199907_1052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