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图解《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研判过程

本《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12月20日至12月28日,已按照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完毕。

二、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我市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探索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点工作要求和《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等规定,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复同意,制定出台了《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三、主要内容

(一)参加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1. 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已参加衢州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企业注册地址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

2. 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市本级各类企业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具有实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

3.自愿原则:企业、个人自愿申请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二)缴费标准是多少?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2万元。

(三)企业如何加入?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制定规范的《衢州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采取由企业直接加入的模式,自主决定缴费标准、方式以及特别约定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定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管理运行。

(四)企业如何选择受托人?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定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管理运行。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银行联合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备案(含合作形式、运营方式、年金产品等内容),同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备,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受托合同》,自愿选择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一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五) 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是什么?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N<3年

0%

3年≤N<5年

20%

5年≤N<8年

50%

N≥8年

100%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备注:1、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原则上按照本方案执行,如企业与参加年金职工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分配,约定分配内容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职工领取待遇需符合什么条件?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出国(境)定居;

3、退休前身故。

四、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rsj.qz.gov.cn/art/2020/7/28/art_1229199906_1052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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