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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 保障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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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待遇标准。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均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的50%计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的20%计发。
二、严格按要求尽快落实失业待遇。各级各部门应做好失业保险扩围待遇落实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7月15日前全面实施,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