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群众文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职改字〔1986〕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群众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等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组织指导

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策划、组织、实施、传播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二)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

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四)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

从事科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五)其他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  副研究馆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项以上的,可直接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创作)的专业成果获得全国“群星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三)具有其他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群众文化工作,需转评群众文化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群众文化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且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2年以上),方可申报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按本条件所附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举荐。规定分值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研究馆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以上的,可直接申报:

1.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创作)的专业成果获得全国“群星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3.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三)具有其他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群众文化工作,需转评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且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2年以上),方可申报群众文化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且单位有岗可聘,可认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其他要求

(一)考评结合要求。申报副研究馆员人员须通过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论知识考试。

(二)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等次以上;直接申报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文人〔2018〕1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达到申报条件的,还须符合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群众文化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1次。

2.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

3.在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中授课2次;或在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中授课4次。

4.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市厅级以上奖项1项。

5.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撰写项目申报文本1项,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6.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4次或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仅适用县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7.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2次或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仅适用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三)专业学术成果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报)发表1篇以上。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报)上发表3件以上。

3.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省部级奖项1次以上,或获市厅级一、二等奖3次以上。

4.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2件以上,或市厅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4件以上。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编著本行业出版物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艺术基金项目1项以上。

6.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县处级一、二等奖4次以上(仅适用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群众文化及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较全面地掌握与群众文化相关学科的知识;

2.熟悉群众文化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掌握群众文化相关业务的前沿信息;

3.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能力,是全省范围内群众文化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业务尖子。

(二)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省部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1次,或市厅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3次。

2.主持策划、组织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

3.在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中授课4次;或在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中授课8次。

4.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奖项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奖项2次。

5.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项,撰写项目申报文本1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6.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8次或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8次(仅适用县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7.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4次或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仅适用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三)专业学术成果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期刊(报)发表2篇以上。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报)发表6件以上。

3.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国家级奖项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奖项2项以上,或获市厅级奖项一、二等奖6次以上。

4.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3件以上,或市厅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6件以上。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项目)2项,或出版专著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艺术基金项目1项以上。

6.文艺作品(节目)、论文论著等专业成果获市厅级一、二等奖3次以上,或县处级一等奖6次以上 (仅适用乡镇级群众文化机构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立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专业审议组通过材料审核、论文盲审、业绩成果鉴定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结果作为评委会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量化赋分标准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条件中“作品”指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等各门类创作的作品,“节目”指表演艺术类作品的舞台呈现。

(二)条件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传播”指群众文化报刊、群众文化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专业工作。

(三)条件中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指由文化和旅游部及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或领导的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如“国家艺术基金”“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四)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项目(课题)、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等,均指项目已结项。

(五)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六)条件中所规定的作品(节目),均指第一创作、辅导人所取得的成果。

(七)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八)条件中的“市”指设区市。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