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7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纠纷隐患,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全市域范围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

三、工作措施 

1、依法落实用工主体责任。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好劳动者权益。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口头订立协议。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平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企业与劳动者网签电子劳动合同(协议),或者将签订的纸质劳动合同(协议)实时汇聚到电子劳动合同(协议)在线平台,优化劳动合同管理模式,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

2、依法规范平台用工方式。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方式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承揽、加盟等合作方式用工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4、依法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等,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按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国家和省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用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有条件的平台企业应当集中为合作用工企业代发劳动报酬。引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设定对劳动者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5、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推动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接单报酬标准。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情况,经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落实好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制定休息休假制度。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或者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协商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6、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鼓励平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7、依法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应当履行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可以按照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衢市人社发〔2020〕52号)规定为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由同一路程首单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平台企业和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未按有关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依法保障劳动者行使民主协商的权利。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提高工时单价,稳步提升劳动者劳动收入水平。平台科学制定修订进出机制、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要充分开展民主协商,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9、提升劳动者保障服务水平。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完善社保经办网上办事功能,为新业态企业提供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便捷服务;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参保需求和参保方式,在参保登记、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10、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模式。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大力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落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11、强化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各职能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将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纳入协同治理体系,强化工作协同,开展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信息采集和监测统计工作,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12、拓宽工会组织建设有效覆盖。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谋划和推进全市新就业形态群体建会入会工作。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监督企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积极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

13、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和法院对接,建立裁审衔接机制,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定期开展交流典型性案例培训等活动,统一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的认定标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积极发挥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的作用,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及时化解矛盾。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将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稳定就业、共同富裕、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2、加强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树立规范用工、善待员工的企业典型,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风采,通过宣传引导和示范引领,推动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作共赢、共谋发展,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

3、健全制度机制,确保落地见效。要注重工作实效,注重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新业态群体所关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细化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扎扎实实的实效,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衢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