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已归档)
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061号提案的答复
衢市人社函〔2023〕92号
蒋琦委员:
你在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护工体检管理的几点建议》的提案(第061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现状
目前我市各公立医院护工以第三方外包协议人员为主,一般护工职责包括协助晨晚间护理、擦拭病房床头柜等功能区域物体表面、护送手术病人进手术室、床单消毒、备用床准备、在护士指导下协助病人翻身扣背和功能锻炼,协助患者更换床单和衣服、协助卧床患者洗头等。医院以公开招标采购形式购买护工等后勤保障服务,在协议期间医院通过组织对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查和考核等方式,加强对护工等后勤保障服务的管理。
二、关于提案建议的回复
(一)关于“把医师必检项目列入护工必检项目”的建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以衢州市人民医院为例,招标协议规定护工须在院方单位或同级单位完成入职健康体检,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片、心电图、内外科,必要时检测乙肝、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护工须有相关健康证,身心健康健全。
(二)关于“加强护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执行力度”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将对护工定期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关于“初步建立全市护工健康状况档案库”的建议
我市各级公立医院尤其是市本级公立医院,均与第三方公司建立陪护管理机制和护工个人档案。医院对陪护者年龄、身体状况、是否持有上岗证等均设置准入基本条件,且护工必须经健康检查,无自身传染病及非传染病原携带者,取得健康证明方能上岗。护工在上岗前,需接受第三方公司及医院的专业培训,并取得《护工岗位合格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据悉,省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制订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患者照护服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已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患者照护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完成意见征求的《通知》对护工上岗前体检作出了明确要求,“照护服务人员(护工)上岗前需经健康检查,上岗后定期进行上岗检查,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严重皮肤病、严重药物过敏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照护工作”。我市将结合该文件出台,进一步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对护工包括健康体检在内的规范管理。
感谢你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为加快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争当“两个先行”示范窗口、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衢州实践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
(联系人:陈连金,联系电话:18057082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