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9-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失业保险科

市本级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有效稳定就业形势,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文件精神,现就市本级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返还对象

截至 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含)以上,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 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银发〔2015〕30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返还条件

(一)截至 2023年末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参保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计算方式一:(2022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 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计算方式二: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100%。其中,2023年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 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四、返还方式

(一)无感智办

符合“无感智办”条件的参保单位,进入“浙里办”,选择“浙就业”下面的“智能推荐”查看,如收到“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信息,直接“点击申请”填写或确认稳岗返还金额、银行开户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具体流程:浙里办首页→搜索“浙就业”→浙就业首页→智能推荐→稳岗补贴申领。

(二)自主申报

除“无感智办”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首页搜索“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进行申领,或前往衢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领。

通过无感智办或自主申报成功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单位申报时填写的对公账户中。

五、申领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领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六、劳务派遣单位申领事项

(一)申报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自有员工部分和被派遣劳动者部分一并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并应在收到资金后3 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提交退回给失业保险基金的银行转账凭证。逾期未提供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二)申报材料

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附件2);

3. 收到资金后3月内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附件3)。

(三)申报途径

劳务派遣单位可将申请材料通过邮件发送至syk413@126.com电子邮箱申请或将申请材料递交(邮寄)到智慧新城仙霞中路36号行政4号楼413室,联系电话:0570-3086270、0570-3085020。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

附件 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pdf

附件 2:《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pdf

附件 3:《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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