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更好发挥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补贴性职业培训的实效,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实行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具体如下:

(一)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含技师、高级技师)的企业职工,具体条件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执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及具体条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执行。

(二)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前款所列人员,培训补贴类型限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执行。

(三)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条件可继续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及各地相关政策执行。

(四)通过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其他统筹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上述各渠道补贴对象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差异化管理,明确如下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标准按照浙人社发〔2024〕34号文件中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及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执行。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础基准上上浮30%。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结合岗位实际需求等情况确定,总课时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专项能力不低于100、80、60、48、40、28课时执行。职业技能培训理论课程可采用线上培训方式,实操培训应以线下培训为主,实操培训原则上不低于总课时的60%。

(二)项目制培训

项目制培训主要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新职业新业态以及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0元(每课时不超过20元,每天不超过8课时)。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制定当地具体的项目制培训实施办法。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职工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补贴,补贴不超过2年。其中,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参加培训人员为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新转岗人员或一线职工。

学生学徒补贴金额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按每人每年不高于3000元标准补贴。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参加培训人员为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

(四)创业培训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学生)到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相关标准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其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补贴600元/人次;“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乡村振兴合作带头人创业培训补贴1200 元/人次;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补贴1500 元/人次(含第三方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相关费用);创业讲师培训补贴320元/人/天;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最高 10000 元/人次(以购买服务相关要求为准)。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不少于24课时;“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乡村振兴合作带头人创业培训 、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不少于56课时;创业讲师培训按人社部相关文件执行;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按购买服务相关需求确定。

(五)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

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6号)、《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衢市人社专〔2023〕136号)等文件执行。

三、补贴申领

(一)申领渠道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补贴发放给个人的,由个人向属地(参保地、居住地、户籍地、就业地、高校所在地,符合多个属地条件的按参保地为准,下同)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发放给培训机构或企业的,按照“谁开班、谁负责”原则,向开班受理部门申请。

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二)补贴次数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次数),补贴享受次数按补贴申请日期计算,在此前提下:

1.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2.通过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其他统筹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

3.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不超过3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其他要求

1.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并已领取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视同个人已享受该补贴,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3.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合并实施,不再单独发放。

四、质量管理

(一)培训管理

培训承接机构(含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下同)一般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并同步在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申报。学员须在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实名培训签到,到课率须不低于85%。全部培训课程应当在开班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除外)。学员原则上应在全部课程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参加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培训承接机构对培训全过程及真实性负责,详细记录培训实施过程,确保培训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二)监督管理

属地人力社保部门须严格按照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的要求,对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进行监管,将平台培训记录作为培训补贴审核的依据。培训结束后,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中心应对相应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价过程公平、公正。

(三)风险防控

市县两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状况,编制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资金。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将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申领各类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对套取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本通知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单独发布紧缺工种目录,须报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衢州市职业培训紧缺职业(工种)目录(2025年)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25 年 3 月 7 日

附件

衢州市职业培训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2025年)

序号

编码

职业工种

类别

1

6-06-03-02

机械木工

生产制造

2

6-07-01-03

造纸工

生产制造

3

6-11-01-03

化工总控工

生产制造

4

6-11-02-15

有机合成工

生产制造

5

6-18-01-01

车工

生产制造

6

6-18-01-02

铣工

生产制造

7

6-18-02-04

焊工

生产制造

8

6-20-01-01

装配钳工

生产制造

9

6-20-03-01

机床装调维修工

生产制造

10

6-24-02-01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

生产制造

11

6-24-02-04

光伏组件制造工

生产制造

12

6-26-01-01

仪器仪表制造工

生产制造

13

6-29-01-01

砌筑工

生产制造

14

6-29-01-04

钢筋工

生产制造

15

6-31-01-02

机修钳工

生产制造

16

6-31-01-03

电工

生产制造

17

6-31-03-01

化学检验员

生产制造

18

6-31-07-01

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

生产制造

19

6-31-07-03

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

生产制造

20

4-01-06-01

电子商务师

社会生产

21

4-01-06-02

互联网营销师

社会生产

22

4-02-04-06

无人机驾驶员

社会生产

23

4-04-04-02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

社会生产

24

4-08-03-07

无人机测绘操控员

社会生产

25

4-10-01-01

婴幼儿发展引导员

生活服务

26

4-10-01-03

保育师

生活服务

27

4-10-01-05

养老护理员

生活服务

28

4-10-01-06

家政服务员

生活服务

注:本目录原则上1-2年动态调整一次。


政策解读:http://rsj.qz.gov.cn/art/2025/3/7/art_1229199907_2547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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