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分行 关于印发《衢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衢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衢各银行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创业融资成本,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分行联合制定了《衢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分行
2025年7月28日
衢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驱动就业,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类别。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二)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
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三)贷款利率及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LPR+50BP。对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对象,贷款最多不超过3次,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能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及额度
1.贷款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工商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
(2)未在其他单位参保;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4)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2.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五)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及额度
1.贷款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二类贷款:
(1)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达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及以上);
(2)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2.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重点人群(详见附件)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重点人群的身份界定以营业证照登记注册(或被小微企业招用)前 1日为准。
(六)贷款办理程序
1.资格审查
(1)资格申请。申请人向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向同一家经办银行申请续贷且金额不变的,无需重新认定资格。自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未申请贷款的,资格自动失效。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重点人群条件按重新认定时情况核定。
(2)资格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贷款办理
(1)贷款申请。经办银行收到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后,通知借款人携其他资料到银行申请。
(2)经办银行核贷。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作出是否放贷决定。经办银行原则上5个工作日受理并发放贷款,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担保办理
对重点人群申请的一类贷款,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交《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担保所需资料,担保机构根据公司制度及与银行的协议,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决定是否予以担保,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经办银行并说明原因。
4.贷款发放
一类贷款经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二类贷款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补贴审核发放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还清本息后12个月内,向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申请贴息及担保费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本息还款时间以贷款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予贴息。资格认定后,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录用的,自建立劳动关系或录用之日(以参加社会保险为准)起自动终止资格,且不再贴息。
二、贷款担保及管理
一类贷款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管理体系,市级担保机构从可担保额度中安排1亿元用于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担保及补偿,并根据需求适时调整规模。
(一)反担保。一类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担保与反担保。
(二)风险分担。一类贷款实行风险分担机制,贷款出现逾期或资产形态出现不良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向担保机构通知该项目情况,并积极催收。经办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后,担保机构代偿贷款本息(含约定贷款期限内发生的未获清偿的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的80%,经办银行承担20%。
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代偿率上限不高于5%,具体以担保机构与银行协议约定为准,以担保机构为核算单位,按月累计核算。达到或超过代偿率上限的,担保机构暂停代偿,待担保代偿率低于上限,且逾期不超过120天的业务,可恢复代偿。
(三)贷款追偿。担保机构履行风险责任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积极追偿;经追偿后收回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风险分担比例分别受偿。
对逾期的贷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市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财政扶持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予以贴息的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在借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予以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在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三)担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以0.5%的担保费率为重点人群提供一类贷款担保,同级财政对一类贷款担保费全额补贴。
(四)银行奖补。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低于(含)LPR-50BP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00万元以上(其中市本级不少于800万元)的经办银行按照发放总额排名,市财政对前三名且同比正增长(市本级同)银行给予发放贷款总额1.5%,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奖励。一年以上贷款可分年度计入发放贷款总额。
(五)代偿风险补偿。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对经审计认定的由担保机构承担的上年度代偿净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担保代偿率在 2%(含)以内的按上年度代偿净损失的 15%予以补助。
2.担保代偿率在 2%—5%(含)的按上年度代偿净损失的 30%予以补助。
3.担保代偿率在 5%以上的不予补助。
四、部门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人行衢州市分行、市财政局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一)人力社保部门职责。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申请人资格审查、贴息申领审核,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向申请人提供创业服务;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逾期贷款催收。
(二)财政部门职责。市(区)财政局负责同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资金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补助总额超过年度预算时,对单个主体实际补贴金额按同比例下降。
(三)人行衢州市分行职责。人行衢州市分行负责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负责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四)担保机构职责。担保机构负责贷款担保业务;与经办银行达成专项产品合作,明确担保责任,合理设计业务流程;按规定履行代偿及追偿责任。
(五)银行机构职责。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相关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责任;制订创业担保贷款规程,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和贷款催收等各环节,把控贷款风险;加大宣传力度,鼓励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窗口、配置专员,提供代跑代办服务;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业务情况,建立健全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本细则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按原有政策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上级有新政策规定优于本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衢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术语解释
附件
《衢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术语解释
1.创业担保贷款定义: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政府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简称担保机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担保,由政府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2.重点人群定义: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3.担保代偿率定义:合作期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累计年化贷款本金×80%)。累计年化贷款本金=∑(项目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贷款天数指合同借款期限(合同已到期,统计日为合同借款到期日;合同未到期,统计日为统计当日日历日期-合同借款起始日期),按日计算。
政策解读:http://rsj.qz.gov.cn/art/2025/7/8/art_1229199907_25581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