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03-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局草拟了《关于做好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3月3日至4月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4日前通过信函、邮寄、钉钉等方式反馈我局,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570-3081639、0570-3086228

联系人:朱国忠、周啸

邮箱:2262046@qq.com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日

关于做好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柯城、衢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按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及缴费补贴

合理确定城乡居保一次性筹资标准,其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为23000元;缴费补贴为95150元,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在保持一次性筹资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年龄每增长1岁,适当降低缴费补贴,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的缴费标准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确定,为每年7800元。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长1岁,一次性补缴增设档次金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

被征地农民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享受补助;征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助。享受的缴费补助总额(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延缴期间的缴费补助)参照同类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补贴标准,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缴费补助不超过10000元。缴费补助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发放,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补助按“不重复享受”原则补差确定。如有余额,不向个人支付。

三、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在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N(调节系数)×上上年度衢州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的标准进行筹集,其中调节系数“N”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为1.45。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可用于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的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等。

四、其他

为做好衔接,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部分可申请按原渠道退回,政府补贴可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缴费补助发放方式参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以上各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和市税务局联合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其中所涉政策自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

《关于做好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政策制定背景

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于2020年1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允许超龄人员参保及允许一次性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的两个问题进行规范。被征地农民须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要求,各地需设置城乡居保中的一次性筹资标准、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增设档次缴费标准,以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额等标准和相关衔接政策。

二、主要内容

1.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确定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不变,即23000元,因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该缴费额不随年龄增长而降低,故确定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不随年龄增长而降低。

2.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一次性筹资额由待遇850元×对应年龄的待遇计发月数倒算,缴费补贴由一次性筹资额减去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得出,60周岁及以下缴费补贴为95150元,60周岁以上随着一次性筹资额的降低,在保持个人和村集体出资额23000元的基础上,相应降低缴费补贴,70周岁及以上的政府缴费补贴为24600元。

3.增设档次缴费标准。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增设档次的标准设置参照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自行确定。2020年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为7724.16元,取整设置增设档次年缴费额为7800元。因60周岁至70周岁的待遇计发月数逐年降低,为了防止60周岁以上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随着年龄的增长急剧增加,对60周岁以上随着年龄的增长逐年降低增设档次一次性补缴金额,每增长1岁按5%降低,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4.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

因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下发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执行原来的折算和一次性补缴政策,为做好前后衔接以及与参加城乡居保缴费补贴的平衡,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的缴费补助总额(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延缴期间的缴费补助)参照同类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补贴标准,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缴费补助不超过10000元。

设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缴费补助不超过10000元,与原被征地农民享受到的10000元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贴相同;将大部分的补助资金(85150元)做为延缴期间的缴费补助,用于衔接原来的一次性补缴政策,可实现在延缴期间个人基本不用出资。

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享受补助;征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其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助。

5.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按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的基准公式,从征地成本中列支。分别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的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

根据基准计算公式,按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下发时间的上上年度,即2018年衢州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出的缴费补贴为67279元,未达到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水平(95150元),同时考虑征地筹集资金的时间与被征地农民参保时间会存在客观上的时间差,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应略高于缴费补贴额。因此,在基准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增加调节系数N,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N×上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设置调节系数N为1.45。

6.其他衔接政策

按原被征地农民补缴政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可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下发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存在已折算和未折算两类人员,对未折算并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现行规定,退休时不能同时享受职工养老金和被征地保障待遇,为处理好两项制度的衔接,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部分可申请按原渠道退回,政府补贴可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规定政府补贴(1万元)可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主要是原已折算的人员已经享受到了1万元政府补贴,考虑同类人员的前后平衡。

意见反馈:http://rsj.qz.gov.cn/art/2021/4/7/art_1532395_58923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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